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92执500号之二

侯保军、曹梦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保军;曹梦如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5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保军,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曹梦如,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梦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梦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梦如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