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283民初2311号

刘春兰与蒋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兰;蒋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2311号

原告:刘春兰,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兆明,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刘春兰与被告蒋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张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