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2311号
原告:刘春兰,女,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兆明,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刘春兰与被告蒋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张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