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邓超,男,1951年03月2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武二砖,男,1954年07月0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武广,男,1985年10月18日生,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边春波,男,1984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关于邓超与武二砖、武广、边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牟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邓超与武二砖、武广、边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武二砖、武广、边春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高令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7月31日、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武二砖、武广、边春波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无财产;
三、2019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武二砖、武广、边春波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结果2018年2月2日已对被执行人武二砖、武广、边春波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有大额存款;
四、2016年7月5日,本院依法(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武二砖名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官渡路东段北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05270)一套;2018年4月4日,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以上房产进行了评估;2018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武二砖对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但被执行人武二砖之子武斌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目前案件正在异议诉讼中;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邓超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邓超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邓超与武二砖、武广、边春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现有财产因执行异议之诉,暂不能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校彦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