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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4429号

北京雀沃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雀沃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429号

申请执行人: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王黎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雀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分众晶视广告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北京雀沃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9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2,453,915.2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雀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8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0月2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8年11月22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2月15日再次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送达传票2019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2月19日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调查2019年3月21日再次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调查2019年3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3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北京雀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