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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2民初585号

王鑫与陈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2民初585号

原告:王鑫,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负责人:毕胜。

被告:陈亮,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王鑫与陈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王鑫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鑫负担。

审判员  寇艳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