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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2执1407号

肖永兵、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永兵;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肖永兵,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所在地:安阳县蒋村镇东江村。

法定代表人:许少鹏,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永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133号民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利息等373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28日被执行人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将37349元案款交付法院。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460元执行费已有被告交付,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保顺

审判员  查世杰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