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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民初1008号

张某1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某1;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1008号

原告:张某1,女,200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1父亲。

被告:杨某,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张某1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成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