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1008号
原告:张某1,女,200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1父亲。
被告:杨某,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张某1与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张某1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成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