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63号罪犯张彪,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张彪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彪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阜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超过规定标准,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