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8470号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
被告:唐建东。
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