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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8民初89号

区卓惠、梁思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区卓惠;梁思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8民初89号

原告:区卓惠,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清,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思燕,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区卓惠与被告梁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3月20日由

审判员陈求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思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每月400元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50000元从2017年4月12日起计算,50000元从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50000元从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0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十多年的同事关系,均在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梭织部工作。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但至今未偿还欠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梁思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每月利息400元。被告又于2017年7月16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每月利息400元。被告再于2017年9月11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50000元,每万元每月利息80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梁思燕向原告分三次共借得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条,约定每50000元利息为每月400元。被告经原告催促未偿付相应款项,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关于被告应支付本金15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双方约定的每50000元每月利息400元并未超出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已支付20000元利息,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梁思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法可作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思燕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卓惠偿还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4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1200元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区卓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8元及财产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思燕负担,被告梁思燕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区卓惠,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求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敬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