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102行初42号之一 本院2019年3月11日对原告汪照峰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17)鲁1102行初42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最后一页最后两行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更正为“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家娜
审 判 员 鹿梦吟
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明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