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80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元丁,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傣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委托代理人:樊峻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徐红财,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丁与被执行人徐红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元丁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80000元和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执行费11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土地、林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