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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2921号

杨丽缘与全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丽缘;全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民初2921号

原告:杨丽缘,女,1977年9月3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福建京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斌,福建京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士平,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杨丽缘与被告全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丽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财到庭参加诉讼,全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丽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全士平立即偿还杨丽缘货款6713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1.3倍计算逾期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全士平因经营需要,多次向杨丽缘购买服装辅料。截止2017年9月13日,全士平结欠杨丽缘货款67135元,并出具结欠款凭证一份交杨丽缘收执。因全士平拒不付款,故杨丽缘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全士平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全士平未作答辩,亦未到庭进行举证及提出质证意见,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杨丽缘提供的结欠款凭证,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将该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3日,全士平在杨丽缘提供的结欠款凭证上的负责人处签字,确认截至结算日全士平尚欠杨丽缘服装辅料货款67135元,并将该结欠款凭证交杨丽缘收执。结欠款凭证上未载明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杨丽缘与全士平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杨丽缘有权随时要求全士平履行付款义务,但应当给全士平必要的准备时间。杨丽缘起诉后至今,全士平仍未及时付款,故全士平应承担继续支付尚欠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杨丽缘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根据其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综上所述,杨丽缘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全士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全士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丽缘货款67135元及其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计739元,由全士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人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思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4- -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