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财保157号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延伸段)383号4001-4003、4017-4024、4027-402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58189D。
法定代表人:谢俊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健,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炫,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邓志远,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
申请人: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73948。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
被
申请人:李小明,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
申请人:黄健明,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
申请人:叶志源,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
申请人:龚建涛,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
申请人:陈洪,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
申请人:文空,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志远、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黄健明、叶志源、龚建涛、陈洪、文空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广州市裕丰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番禺融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邓志远、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小明、黄健明、叶志源、龚建涛、陈洪、文空名下价值5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颖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