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570号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1,现下落不明。
被告:马某2,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李某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马某1、马某2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李某也无法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