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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行审24号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伍桂平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伍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121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祁阳县陶铸路**。

法定代表人:甘小玲,局长。

被执行人:伍桂平,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祁国土资罚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0年被执行人伍桂平将自己在祁阳县黎家坪镇黎家坪村10组老屋后面空地占地面积为103㎡的土地以47888元的价格卖给周福安、将86.04㎡的土地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余粮建房。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档查实(2010年建批字第123批单-077号)内没有周福安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资料,王余粮至今未办理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经祁阳县征地事务所实地测量,周福安实际占地面积为104.02㎡,王余粮实际占地面积为92.7㎡,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符合黎家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伍桂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018年6月26日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伍桂平作出了祁国土资罚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黎家坪镇黎家坪村10组伍桂平违法所得72888元;2、并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人民币7288.8元。被执行人伍桂平收到上述行政处罚文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伍桂平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伍清明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伍桂平作出的祁国土资罚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罚2018-11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伍桂平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2888元和罚款人民币7288.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蒋文胜

审判员  唐铁球

审判员  曾喜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