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023号
原告:安殿康,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住民勤县。
被告:赵勤奋,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赵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安殿康与被告赵勤奋、赵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3月20日,安殿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安殿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殿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昌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义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