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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3执恢1号

蒋开胜申请执行蒋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兴荣;蒋开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蒋兴荣。

被执行人:蒋开胜。申请执行人蒋兴荣申请执行蒋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开江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172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昌礼

审判员  廖秋实

审判员  肖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江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