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蒋兴荣。
被执行人:蒋开胜。申请执行人蒋兴荣申请执行蒋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开江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1723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昌礼
审判员 廖秋实
审判员 肖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江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