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02执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某(曾用名龚锦程),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钟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申请执行人龚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湘09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龚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钟某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3月6日向益阳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钟某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龚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龚某未能提供。2019年1月18日,本院对钟某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名单。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龚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龚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伏 颖
审 判 员 崔益沙
审 判 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曹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