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来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务处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伦新,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伦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本案中,《砼衬砌钢模板台车定作加工合同》的定作人是康伦新、联系人是李昌林,《安装调试验收单》的定作方代表是李昌林,根据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李昌林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李昌林是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授权代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和准确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追加李昌林、湖北大帝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2.本案所涉《砼衬砌钢模板台车定作加工合同》的总标的额为80万元,康伦新和李昌林已经履行56万元,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当根据查明事实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对剩余24万元合同价款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民再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市领军桥隧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