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824执恢167号之二

王金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金凤

裁判文书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恢167号之二被执行人王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4执恢16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金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13×××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89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操逢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