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与乔秋香,党兴录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5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澄城县尧头镇斜井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党兴录,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乔秋香,女,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王强与党兴录、乔秋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737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党兴录、乔秋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党兴录、乔秋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党兴录、乔秋香长期在外地址不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王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执1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审 判 员 刘 长 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