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130号
原告:张某张某张某。
被告:潘某潘某潘某。
原告张某张某张某与被告潘某潘某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遂联系原告,但原告在诉状上提供的电话号码已停机,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诉状上所提供的原告的地址邮寄送达传票,但该专递被退回,应视为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张某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张某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明海
人民陪审员 徐文静
人民陪审员 马宝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