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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79号

遵义齐毅商贸有限公司、谭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齐毅商贸有限公司;谭刚;唐诗静;唐思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79号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黔0303执保179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448027。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BCD栋一、二、三楼商业房。

负责人:韩健森,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野。

被

申请人:遵义齐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2771684B。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阳光E栋24-2号。

法定代表人:谭刚,职务:经理。

被

申请人:谭刚,男,汉族,1967年4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

申请人:唐诗静,女,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

申请人:唐思琴,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申请人遵义齐毅商贸有限公司、谭刚、唐诗静、唐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遵义齐毅商贸有限公司、谭刚、唐诗静、唐思琴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遵义齐毅商贸有限公司、谭刚、唐诗静、唐思琴名下价值12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晓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