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03执恢13号

钟丽荣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丽荣;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钟丽荣,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宽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件被执行人的原实际控制人黄金英正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前往吉林省女子监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宽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锋

审判员于海亮

代理

审判员王子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晓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