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9604之一号
原告: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01R46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姚家聪,女,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姚家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姚家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路××号××广场××幢××室,本案应为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院立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在合肥市蜀山区××年以上,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应该由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姚家聪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