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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2民初9604之一号

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姚家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姚家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9604之一号

原告: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01R46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姚家聪,女,1966年8月6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姚家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姚家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路××号××广场××幢××室,本案应为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院立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在合肥市蜀山区××年以上,因此本院没有管辖权,应该由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姚家聪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基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