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02执保43号许海花: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许海花与被申请人张艳玲、黄世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海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艳玲、黄世辉银行存款180000元(以法院网络查控为准)。担保人伍小敏、许海花自愿已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xxx【产权证号:永房权证零陵字第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以(2019)湘1102财保20号执行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张艳玲、黄世辉银行存款1729.19元,并查封担保人伍小敏、许海花已其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xxx【产权证号:永房权证零陵字第xxx号】房屋;据此,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