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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218号

罪犯王平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当事人
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218号罪犯王平,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王平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王平的定罪量刑。上诉人王平与同案犯违法所得29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裁定,对该犯余罪加刑六年、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