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06民初1359号
原告:邵云启,男,193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淮南市平圩镇邵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平圩镇邵圩村。
负责人:邵本礼。
原告邵云启与被告淮南市平圩镇邵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邵云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邵云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玉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梦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