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602执2423号

李钦峰、宿延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钦峰;宿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李钦峰,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国,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延平,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钦峰与被执行人宿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钦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