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李钦峰,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国,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如雪,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延平,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钦峰与被执行人宿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钦峰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