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26执71号
被执行人:霍志刚,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本院在执行霍志刚罚金一案中,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2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开户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桂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