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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6执71号

霍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霍志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26执71号

被执行人:霍志刚,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本院在执行霍志刚罚金一案中,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2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开户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桂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