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1609号
原告: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美景国际新城**。
法定代表人:邬祥坤。
被告:胡旭,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学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