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字1711号
原告:陈某,平凉市人。
被告:李某,平凉市人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某以抚养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梁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