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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字1711号

陈某与李某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字1711号

原告:陈某,平凉市人。

被告:李某,平凉市人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陈某以抚养纠纷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梁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