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民初688号
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葡萄架********,营业执照注册号:360102210015311。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回根,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影,女,197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肖承新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致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盛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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