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3民初208号
原告:胡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波。 原告胡江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字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江、被告景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速给付欠款7674.41元,其中自2004年1月1日起按年利2分给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处的村民。2004年1月1日被告欠原告款7674.41元,当时在被告的往来账有记载(有账页复印件为凭)。因被告无钱给付,便口头约定此欠款以年利2分给付利息,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给。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但被告始终一拖再拖,至今不予给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景字村辩称:对胡江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都是村里的历史陈欠,也一直没有偿还。对于利息,同意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现胡江在景字村往来账存款7674.41元。景字村往来账载明。现胡江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基于历史成因,被告景字村将陈欠款等诸多款项与胡江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经结算后记载于其内部往来账,并根据时政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分段以不同利率进行单项本金计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债法域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款类属存款属性,非同平等主体间达成合意的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规定,此款经胡江催告索要无果,景字村应当赔偿此款法定孳息的直接利益损失。关于原告胡江主张被告景字村多年来按照年利率二分支付利息,因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江7674.41元,并自2004年1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景字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昌盛
审 判 员 刘 悦
人民陪审员 王亚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