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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205号

罪犯朱传海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朱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205号罪犯朱传海,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传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传海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朱传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朱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传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传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