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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117号

罪犯邓孟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邓孟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17号罪犯邓孟君,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生,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马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孟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邓孟君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榕刑终字第9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6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邓孟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邓孟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孟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孟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孟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竹梅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