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283民初2295号

陈杏华与朱文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杏华;朱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3民初2295号

原告:陈杏华,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朱文国,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陈杏华与被告朱文国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文国支付工资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朱文国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杏华于2016年7月开始跟随朱文国干活。2018年2月10日,朱文国出具一份欠条,并承诺2018年年底前还清。后陈杏华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朱文国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陈杏华跟随朱文国打工。2018年2月10日朱文国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陈杏华工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于2018年底还清”。欠条出具后,朱文国未给付款项,故陈杏华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陈杏华提交的欠条以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朱文国拖欠陈杏华工资款,有朱文国出具的欠条为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现陈杏华主张朱文国支付工资3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朱文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朱文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杏华工资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朱文国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小翠

书 记 员  王若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