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6民初1635号

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1635号

原告: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美景国际新城**。

法定代表人:邬祥坤。

被告:郑某某,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周某某,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雄、周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