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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05号

栾某与邹某、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某;邹某;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05号

原告: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省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

被告: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4号楼2单元701室。

负责人:吴某。

原告栾某诉被告邹某、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栾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