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05号
原告: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省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
被告: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4号楼2单元701室。
负责人:吴某。
原告栾某诉被告邹某、甘肃乾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栾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