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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民初359号

毕建鑫与临江市蚂蚁河乡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毕建鑫;临江市蚂蚁河乡中心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359号

原告:毕建鑫,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临江市蚂蚁河乡中心学校,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智,系该校校长。 原告毕建鑫与被告临江市蚂蚁河乡中心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毕建鑫与另案原告宋守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吉0681民初3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周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