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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721执966号

苏秋龙、兰华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秋龙;兰华荣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2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苏秋龙,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兰华荣,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秋龙与被执行人兰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闽07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8)闽0721执966号案件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等信息,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变现,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支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管存灯

代理

审判员  余世强

代理

审判员  曾陈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琴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