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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1169号

罪犯李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1169号罪犯李峰,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刑执字第01786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华琳

审判员  周炎峰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