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728号之一
原告:马强,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巫国辉,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马强与被告巫国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巫国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巫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强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登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