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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728号之一

马强与巫国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强;巫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728号之一

原告:马强,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巫国辉,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马强与被告巫国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巫国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对被告巫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马强负担。

审判员  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登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