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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128号之一

宋彦凯、吴明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彦凯;吴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彦凯,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吴明峰,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宋彦凯与被执行人吴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明峰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吴明峰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77号裁决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