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彦凯,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执行人:吴明峰,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申请执行人宋彦凯与被执行人吴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明峰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吴明峰的其他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泉仲字2477号裁决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