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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386号

鲁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鲁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386号

原告:鲁某。

被告:姚某。

原告鲁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744元,后续利息随本付清;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丈夫齐拓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7日,被告丈夫齐拓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两三个月后归还,当时原告在朋友朱波处借款47500元,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齐拓向案外人杨某归还18000元,下剩29500元向齐拓交付。借款到期后,齐拓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后经双方结算,确认下欠借款本金为35000元。2018年7月7日,原告去被告家中催要借款时,被告出具30000元借条1张,被告丈夫齐拓出具5000元借条1张,承诺3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被告姚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丈夫齐拓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7日,被告丈夫齐拓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齐拓向案外人杨某归还借款18000元,向齐拓交付现金29500元,合计47500元。齐拓承诺两三个月后归还,借款到期后,齐拓陆续归还部分借款。经双方结算,确认下欠借款本金为35000元。2018年7月7日,原告去被告家中催要借款时,被告出具30000元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鲁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整)于2018年10月1日商量还款事项借款人:姚某2018.7.7”。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鲁某的当庭陈述以及提供的借条原件、证人杨某的证言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所欠原告款项,对此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744元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姚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鲁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44元(暂记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30744元。2019年3月1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随本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