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8民初209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镇金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G34789720X。
法定代表人:童仁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东,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乃锋,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志,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与被告冯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67.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负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7.5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 久 莉
人民陪审员 廖 庆 宁
人民陪审员 何 少 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萍(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