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邵立山,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唐学坤,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关于邵立山申请执行唐学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邵立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依据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8)内072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40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执行费26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后,向本院申报了财产,被执行人只有每月退休工资1383元;2019年3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唐学坤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我院依法予以冻结,于2019年3月26日,从财付通互联网银行账户中扣划1230.08元,从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扣划800元,合计2030.08元,现已交付给申请人,查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学坤自2019年4月起,每月从工资中还款800.00,直至全部案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唐学坤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谷常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