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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528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鹏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528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杨军,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鹏的银行存款87733.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鹏的银行存款87733.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97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明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