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903民初396号
原告:冯伟,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驾驶员,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林根,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林汉国,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与被告林根、林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