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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903民初396号

冯伟与林根、林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伟;林根;林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903民初396号

原告:冯伟,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驾驶员,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林根,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林汉国,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与被告林根、林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志杰 微信公众号“”